一 司法大廈停車場包括立體停車場及司法大廈週邊停車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2.05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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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停車位共計八十八個。
(一) 立體停車場:五十八個 (地下二層:五十,地上四層:八)
(二) 大廈週邊停車場:三十個 (正門前:五,北側門二十五) 。
三 停車位分甲、乙、丙三個區 (詳附) ,供同仁分別停放。
(一) 甲區:供庭長及書記官停放 (十一車位) 。
(二) 乙區:供法官、公辯護人及科室主管停放 (三十九車位) 。
(三) 丙區:供其他員工使用 (三十八車位) 。
(四) 以上均採先到先停方式。
四 請勿越區或佔用其他機關之停車位。
五 車輛需憑司法大廈停車證方能停放。
六 停車證之申請:
(一) 凡本院員工持本人行照及駕照影本乙份,送總務科辦理,經審核通過,發當停車證乙枚 (停車證加蓋甲、乙、丙區字樣,作為區別)
。
(二) 立體停車場進出口遙控器,甲、乙區員工各發給乙只,丙區因數量有限,以押籤方式決定之,每年底重新押籤。
(三) 停車證遺失應即報失作廢;遙控器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 員工離職,停車證及遙控器應繳回。
(五) 每年十二月換發新證,舊證逾期作廢。
七 檢附司法大廈停車場管理要點,請同仁確實遵守有關規定。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正之。
九 本要點經奉 院長核定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2.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