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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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停車位分甲、乙、丙三個區 (詳附) ,供同仁分別停放。 (一) 甲區:供庭長及書記官停放 (十一車位) 。 (二) 乙區:供法官、公辯護人及科室主管停放 (三十九車位) 。 (三) 丙區:供其他員工使用 (三十八車位) 。 (四) 以上均採先到先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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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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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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