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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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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停車位分甲、乙、丙三個區 (詳附) ,供同仁分別停放。 (一) 甲區:供庭長及書記官停放 (十一車位) 。 (二) 乙區:供法官、公辯護人及科室主管停放 (三十九車位) 。 (三) 丙區:供其他員工使用 (三十八車位) 。 (四) 以上均採先到先停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法規及案例,無法找到「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第 3 條」的相關資訊。

  • 書記官名詞
  • 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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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三 停車位分甲、乙、丙三個區 (詳附) ,供同仁分別停放。 (一) 甲區:供庭長及書記官停放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