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向臺灣高等法院索閱「臺灣司法統計專輯」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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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級政府機構備函向本院索閱者,得贈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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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外界向臺灣高等法院索閱「臺灣司法統計專輯」處理要點是被允許的。這是因為該法條指出,各級政府機構備函向法院索閱者,得贈閱之。這表示如果外界的索閱請求符合該處理要點的要求,臺灣高等法院應該允許提供相關的資訊。 這個結論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72號判決的內容。根據該判決中的指示,政府機關應對於閱覽具有檔案性質的政府資訊事件,審視是否適用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的情形。如果審查結果顯示該政府資訊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應准依人民申請提供之。因此,外界向臺灣高等法院索閱「臺灣司法統計專輯」處理要點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此外,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最高檢察署對於外界提起的非常上訴而申請閱卷的決定具有行政行為的性質。這表明在相關情況下,外界向最高檢察署索閱特定資訊的請求可以被視為一種合理的行為,且該決定應該受到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處理。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臺灣司法統計專輯」處理要點是否屬於上述情況。 總之,根據現有資料,外界向臺灣高等法院索閱「臺灣司法統計專輯」處理要點的合法性需要進一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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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