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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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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稱庭長,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包括審判長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12條,所謂的庭長包括審判長在內。這表示在高等法院的分案審判中,庭長的角色是由審判長擔任,除非有特別的規定。這條規定確定了庭長在審判程序中的地位和職權。然而,對於該條規定的具體範例,目前沒有提供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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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本要點所稱庭長,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包括審判長在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