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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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稱庭長,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包括審判長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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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12條,所謂的庭長包括審判長在內。這表示在高等法院的分案審判中,庭長的角色是由審判長擔任,除非有特別的規定。這條規定確定了庭長在審判程序中的地位和職權。然而,對於該條規定的具體範例,目前沒有提供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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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