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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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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一)分案之特別規定: 1.刑事金融專庭專辦金融案件,除下列案件外,不分其他刑事案件: (1)有第四點之情形。 (2)輪值保護管束案件。 (3)輪值偵查強制處分案件。 (4)被告或同案被告為現任或曾任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之重大、矚目刑事案件。 2.金融案件之範圍,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附表二編號二定之。但洗錢防制法案件以起訴書或原審判決書認定被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為限。因併案後被害法益始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不更改字別,仍由原承辦股續辦。 3.金融案件之範圍有變更之必要者,授權刑事庭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4.起訴書及判決書均未提及金融法規,檢察官於上訴書始提及者,不分歸金融專庭。如檢察官於原審蒞庭時曾表示涉及金融法規,原審判決亦有處理者,分歸金融專庭。 5.除「抗」字、「聲再」字案外,不以字別而以卷宗多寡分為下列輪次: ①小袋:40 公分以下。 ②中袋:41 公分以上、70 公分以下。 ③大袋:71 公分以上、150 公分以下。 ④二大袋以上:151 公分以上。 6.庭長每年分受中袋一件、每半年各分受小袋一件。但配置庭員二人者,加分中袋一件。 7.「強化刑事金融專庭實施方案」實施前屬金融案件之「他調」或通緝案件,於「他調」原因消滅或通緝到案時,屬金融案件者,由刑事金融專庭辦理。 8.刑事金融專庭庭長、法官變動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庭長或法官到任而無庭長或法官離任(或撤股)時,應補足新案之件數,法官為上月份刑事金融專庭統計未結案件各袋別之平均件數(以下簡稱平均件數),庭長為第 6 目規定之件數(以下簡稱年收案件數)。 (2)一庭長或法官到任而一庭長或法官離任(或撤股)時,到任者接離任者之未結案件,法官部分與平均件數、庭長部分與年收案件數比較,超過者應予折抵停分,不足者應予補足(以下簡稱應補分或抵分)。 (3)一庭長或法官到任而二位以上庭長或法官離任(含撤股)時,到任者接離任者其中一股別之未結案件,並應補分或抵分。其他離任法官之未結案件,退科重分。 (4)二位以上庭長或法官到任而一位庭長或法官離任(或撤股)時,離任者之未結案件,抽籤分給到任者,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5)到任者與離任(含撤股)均為二位以上法官時,離任者之未結案件,全部由到任者抽籤分受,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9.刑事金融專庭庭長、法官調派至非金融專庭時,或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回任非金融專庭者,比照第八點第(二)款第 9 目規定辦理;回任刑事金融專庭者,除另有規定外,比照第八之一點規定辦理。 刑事非金融專庭庭長、法官調派(遷調)至金融專庭後復調派(遷調)回任非金融專庭者,比照第八之一點規定辦理。 10.非金融專庭法官或庭長調派至刑事金融專庭時,非續辦之案件,退科重分予非金融專庭之庭長、法官。 刑事金融專庭法官調派為刑事金融專庭庭長時,原承辦之舊案,退科重分予刑事金融專庭法官。但有續辦久懸未決案件時,依下列情形辦理: (1)續辦之久懸未決案件已第 6 目之件數,不分受該次刑事金融專庭舊案。該次調動僅有一庭長到任而一位庭長離任者,離任者之未結案件,退科重分予刑事金融專庭法官。 (2)續辦之久懸未決案件未逾第 6 目之件數,依序以原辦理最久之舊案補足,該離任之庭長所留之案件,退科重分予刑事金融專庭法官。 刑事庭法官、庭長調入或調出刑事金融專庭者,其分案未滿六個月之久懸未決案件,不用第八點第(六)款規定。 11.第 6 目及前三目情形,如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另有決議者,依其決議。 12.刑事金融專庭案件,迴避至所餘不足二庭時,僅曾參與歷審裁判及偵查中強制處分之庭長、法官應迴避,其餘庭長、法官應參與抽籤。如所餘庭長、法官不足三人,則僅參與前一次裁判、原審及偵查中強制處分之庭長、法官迴避。 13.刑事金融專庭合議庭成員有因請假、迴避或其他特殊事由致成員不足三人時,審判長部分依庭序由金融專庭之審判長依序代理之;受命法官陪席法官部分逐次依「行政事務代理順序表」之順序,依庭序由金融專庭法官遞序代理之,並代理至本人返院上班或案件審結時止。 14.本款所稱平均件數,遇小數點四捨五入。 (二)本要點下列規定,於刑事金融專庭不適用之: 1.第五點第四項。 2.第六點。 3.第七點。但有第(二)款之情形,保護管束案件應停止分案;於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婚假之結婚日、喪假之出殯日,亦應停止分案。 4.第八點。但第(二)款第 5 之 1、11 目、第(六)款不在此限。 5.第九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11條規定了刑事金融專庭案件的特殊規定和範圍。根據這一規定,刑事金融專庭專門處理金融案件,但有一些例外情況不適用於分案。例如,特定犯罪所得達到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的洗錢防制法案件,以及涉及現任或曾任中華民國總統或副總統的重大、矚目刑事案件不適用。此外,分案的大小袋之劃分原則也有詳細規定。 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注意事項、刑事訴訟法、洗錢防制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等法規,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都與這一法規有關。例如,最高法院在大法庭制度實施後的決議對統一解釋法律爭議有封鎖效力,法官在不同意先前判決的法律見解時應使用歧異提案程序辦理。此外,洗錢防制法對於特定犯罪所得的定義和懲罰有具體規定。最高法院及最高法院大法庭的相關判決也提供了對案件處理的指引。 總之,這些法規和判決提供了釐清刑事金融專庭案件管轄權、分案範圍和案件分配等方面的參考依據。這些規定有助於保證刑事金融案件能夠得到專業和公平的審理。

  • 刑事案件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偵查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被告名詞
  •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起訴書名詞
  • 法益名詞
  • 上訴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通緝名詞
  • 股別名詞
  • 名詞
  • 比照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裁判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所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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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 (一)分案之特別規定: 1.刑事金融專庭專辦金融案件,除下列案件外,不分其他刑事案件: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