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第 8-1 條
快速跳轉
八之一、 (一)法官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復回任法官者,除按前點第(一)款第4 目及第(二)款第 9 目規定分受平均件數外,並補或抵分,其於離任移交時逾或少於平均數之同字類案件件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於離任時係法官兼書記官長復回任法官者,按前點第(一)款第 4 目及第(二)款第 9 目新到職法官規定分受平均件數。 2.於離任時係法官或法官兼書記官長復回任法官兼書記官長者,按第六點第(一)款第 3 目規定分受案件。 (二)庭長、審判長、法官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復回任庭長或審判長者,按前點第(一)款第 4 目及第(二)款第 9 目新到職庭長規定分受平均件數,於免兼時,按前點第(一)款第 4 之1 目及第(二)款第 9 之 1 目新到職庭長免兼之方式,予以補分。 (三)庭長、審判長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復回任法官者,除分受其離任移交時之未結件數外,並按其離任時之情形,準用前點第(一)款第 4 之 1 目及第(二)款第 9 之 1 目有關庭長、審判長免兼時之補分方式,予以補分或不補分,以為其回任時應分受之件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8-1條訂明了法官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後復回任法官的分案方式。根據該條,法官復職時的案件分配應按照平均件數分配,並根據其離任時移交或未結案件的情況進行補或抵分。然而,根據一些特殊情形,則不受此限。例如,原兼任書記官長的法官離任復職時應按照新到職法官的規定分受平均件數;而原兼任書記官長的法官兼任書記官長離任復職時則按照第六點第(一)款第3目的規定分受案件。庭長、審判長因遷調等事由而離任復回任庭長或審判長時,則根據類似的規定進行分案。此外,對於庭長或審判長因遷調等事由而離任復回任法官的情況,除了根據離任時的情況進行案件分配外,還應該根據前點第(一)款第4之1目及第(二)款第9之1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分或不補分,以確定其回任時應分受的案件數。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法官的分配公平合理。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