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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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之二、初派本院法官並兼任審判長者,按第八點第(一)款第 4 目及第(二)款第 9 目新到職庭長規定分受平均件數,於免兼時,按第八點第(一)款第 4 之 1 目及第(二)款第 9 之 1目新到職庭長免兼之方式,予以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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