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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民刑事各庭休假期間停分案件方式: (一)民事庭部分: 1.民事紀錄科以上年度新收「上」字類(包括上易、訴、再等相類字別)、「更」字類、「抗」字類案件統計總數,按各庭長、法官分案比例計算應停分件數,由各庭庭長抽籤排定各庭停分之日期及次序。 2.久懸未結重大案件、「聲」及「抗」字類於應分原股之案件,不停分。 3.應停分期間停分不足者,期間屆滿後繼續停分。 (二)刑事庭部分: 1.由刑事紀錄科以上年度新收「上更」字、「上訴」字、「上易」字、「抗」字、「聲再」字五大字類案件總件數,按各庭長、法官分案比例計算應停分件數,並由各庭庭長抽籤排定各庭停分日期。 2.應停分期間停分不足者,期間屆滿後繼續停分。 3.第一目「上更」、「上訴」、「上易」、「抗」、「聲再」等字類一般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在停分期間一律照分不停。 (三)新到職庭長、法官部分: 1.於二月底及七月底以前到職者,仍依原排定停分之日期、件數停分案件,如其所配屬之庭已停分者,則分別於四月、九月間比照停分。 2.於四月、九月底以前到職者,依其輪休應停分件數二分之一之比例停分案件,不足一件者不予停分,如其所配屬之庭已停分者,則分別於六月、十一月間停分。 3.於五月一日、十月一日以後到職者,均不停分。 4.庭長、法官配置庭別有變更者,仍依其原排定日期停分。但為民刑事庭互調者,比照前三目規定辦理。 (四)年度中分案比例變更者,以開始停分時之分案比例決定停分件數,但分案比例變更發生在停分期間者,依第十四點規定決定其停分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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