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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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判等書類經評估需委外印製紙本之頁數(不含所附之光碟或電磁紀錄)超過 200 頁者,承辦股書記官應先製作一份裁判等書類正本,送交監印室蓋妥大印及騎縫章後,連同填妥影印份數之請購需求單,送總務科交外包廠商估價,由印製廠商先影印乙份送交承辦股書記官查對,於確認內容完整無訛後,始大量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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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第七條,若裁判等書類的紙本頁數(不包括光碟或電磁紀錄)超過200頁,承辦股書記官應先製作一份正本,送交監印室蓋印章後,連同填妥影印份數的請購需求單,送總務科交給外包廠商估價。接著,印製廠商會先影印一份正本交給承辦股書記官查對,確認內容完整無誤後,才進行大量印製。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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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