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流程責任明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0.09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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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辦股書記官校對完畢待影印之裁判等書類正本原稿,於送交影印前,應確實查點件數、頁次及附件是否齊全、字跡是否清晰、紙張是否潔淨,連同「判決(裁定)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以下簡稱檢查單)副聯,載明印製份數、送交影印時間並蓋用日期職章後,置入外觀標示股別之影印專用夾(得以不同顏色區分不同辦公室位置),親自或交由各科室工友,於每日下午四時前,送至影印室印製。
三、影印室管理人員應確實點收送交影印之原稿,遇原稿頁次、附件有不符或缺漏,字跡或紙張未盡清晰潔淨等情事或未附檢查單者,應即退回,由各股書記官查明、補正後再送影印。如經點收無訛者,應儘速於當天下班前印畢,並填載印畢時間。
四、經影印、裝訂完成之裁判等書類正本,應連同原稿及影印專用夾,由各股書記官或各該科室工友自行取回,並由收受人員於檢查單副聯載明收受時間後簽章。
五、影印室管理人員應將各件檢查單副聯,按科室別、印製日期依序留存三個月,俾供查考。
六、緊急文件之影印,不受前開時間之限制,得隨時送交影印,惟應告知影印室管理人員優先處理並提前印畢。
七、裁判等書類經評估需委外印製紙本之頁數(不含所附之光碟或電磁紀錄)超過 200 頁者,承辦股書記官應先製作一份裁判等書類正本,送交監印室蓋妥大印及騎縫章後,連同填妥影印份數之請購需求單,送總務科交外包廠商估價,由印製廠商先影印乙份送交承辦股書記官查對,於確認內容完整無訛後,始大量印製。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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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0.0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