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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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影印、裝訂完成之裁判等書類正本,應連同原稿及影印專用夾,由各股書記官或各該科室工友自行取回,並由收受人員於檢查單副聯載明收受時間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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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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