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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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影印室管理人員應將各件檢查單副聯,按科室別、印製日期依序留存三個月,俾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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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影印室管理人員應將各件檢查單副聯,按科室別、印製日期依序留存三個月,俾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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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