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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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印室管理人員應確實點收送交影印之原稿,遇原稿頁次、附件有不符或缺漏,字跡或紙張未盡清晰潔淨等情事或未附檢查單者,應即退回,由各股書記官查明、補正後再送影印。如經點收無訛者,應儘速於當天下班前印畢,並填載印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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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第3條,影印室管理人員應確實點收原稿並進行檢查。如果原稿頁次、附件有不符或缺漏,字跡或紙張未盡清晰潔淨等情況,或者未附檢查單,應立即退回。之後,書記官應查明問題並進行補正後再進行影印。如果點收沒有問題,則應該在當天下班前將影印工作盡快完成並填載印畢的時間。 根據我的研究資料,這項法規的相關範例可以是以下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文件:臺灣高等法院印製影印文件作業程序,其中包含了點收原稿、檢查原稿及補正程序、影印工作處理等步驟的細節。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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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