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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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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辦股書記官校對完畢待影印之裁判等書類正本原稿,於送交影印前,應確實查點件數、頁次及附件是否齊全、字跡是否清晰、紙張是否潔淨,連同「判決(裁定)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以下簡稱檢查單)副聯,載明印製份數、送交影印時間並蓋用日期職章後,置入外觀標示股別之影印專用夾(得以不同顏色區分不同辦公室位置),親自或交由各科室工友,於每日下午四時前,送至影印室印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承辦股書記官在完成校對並待影印之裁判等書類正本原稿時,應進行以下檢查: 1. 查點件數、頁次及附件是否齊全:確保所有文件、頁面和相關附件都完整無缺漏。 2. 字跡是否清晰:確保正本原稿的字跡清晰可辨,避免出現模糊或難以閱讀的情況。 3. 紙張是否潔淨:確保使用的紙張乾淨,沒有明顯的污漬或污染。 此外,承辦股書記官還需要填寫並附上「判決(裁定)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簡稱檢查單)的副聯。檢查單上需載明印製份數、送交影印的時間以及日期職章,並將其置於外觀標示股別之影印專用夾中。最後,承辦股書記官可親自送至影印室進行印製,或將其交由各科室工友在每日下午四時前送至影印室進行印製。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股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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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承辦股書記官校對完畢待影印之裁判等書類正本原稿,於送交影印前,應確實查點件數、頁次及附件是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等書類正本印製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