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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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總務科對尚堪再用之錄音帶應予消音倒帶,並在錄音帶上註記消音之次數,彙送物品庫收受入帳,再次發交各法庭使用,以節約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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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第7條,總務科在對尚堪再用的錄音帶上應進行消音並倒帶,同時在錄音帶上註明消音的次數。消音後的錄音帶應交由物品庫收受入帳,再次分發給各法庭使用,以節省資源。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law/I0018.aspx?gis=C1060B43B202080916272CCE9C40E5CAD38AB525276474EBE044D31CD77142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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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