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院為加強法庭錄音帶管理特制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2.23
廢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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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案購入之法庭錄音用錄音帶應送交物品庫入帳並指定專人管理。
三 法庭使用之錄音帶由通譯向物品庫具領後提供書記官開庭錄音使用。
四 書記官開庭使用之錄音帶於一次開庭未錄完之剩餘部分下次開庭應接續使用,以免浪費。
五 本院受理之民刑事案件之錄音帶於確定後三十日後,由各股承辦書記官通知檔案室彙送總務科消音及倒帶以備再次使用 (彙送時以十捲為單位綑之) 。
六 總務科收受前項錄音帶後應即檢視,對於不堪續用之錄音帶於消音後送交物品庫儲存,物品庫俟該儲存量達一定數量時,應予銷帳後再會同政風室、會計室予以銷燬。
七 總務科對尚堪再用之錄音帶應予消音倒帶,並在錄音帶上註記消音之次數,彙送物品庫收受入帳,再次發交各法庭使用,以節約物資。
八 錄音帶除因損壞或有其他不堪續用之虞者,以使用五次為原則。
九 物品庫對購入之新錄音帶與消音後再次使用之錄音帶應分別列帳,發出時並在領物單上註記新帶或舊帶以資區別。
十 通譯領用錄音帶應填報法庭領用錄音帶旬報表,由書記官簽章後按旬列報。
十一 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二 本要點呈奉 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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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2.2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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