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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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物品庫對購入之新錄音帶與消音後再次使用之錄音帶應分別列帳,發出時並在領物單上註記新帶或舊帶以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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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物品庫在對於購入的新錄音帶和消音後再次使用的錄音帶時,應該分別列帳並在領物單上註記新帶或舊帶以便區別。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對新錄音帶和舊錄音帶的管理,以便正確地追蹤和處理不同類型的錄音帶。例如,當法庭從供應商購買新的錄音帶時,物品庫應該將其列入新帶的帳目中並在領物單上註記為新帶。而當舊的錄音帶經過消音後再次使用時,物品庫應將其列入舊帶的帳目中並在領物單上註記為舊帶。這樣做可以有效管理錄音帶並確保其使用的準確性和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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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