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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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通譯領用錄音帶應填報法庭領用錄音帶旬報表,由書記官簽章後按旬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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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第10條規定,通譯領用錄音帶應填報法庭領用錄音帶旬報表,並由書記官簽章後按旬列報。這表示通譯人員在使用法庭錄音帶時,必須填寫相關的報表並由書記官簽署後上報法庭。
- 通譯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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