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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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書記官開庭使用之錄音帶於一次開庭未錄完之剩餘部分下次開庭應接續使用,以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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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下的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第4條規定,書記官在一次開庭未錄完的情況下,應接續使用剩餘的錄音帶,以免浪費。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第4條,《臺灣高等法院》。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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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