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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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庭使用之錄音帶由通譯向物品庫具領後提供書記官開庭錄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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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第3條規定,法庭使用的錄音帶由通譯向物品庫領取後提供書記官使用。根據這條規定,通譯在開庭前必須向物品庫領取錄音帶,然後將錄音帶提供給書記官進行開庭錄音。這樣可以確保法庭的錄音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且保證錄音帶的安全保存。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來自臺灣高等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eview2.aspx?tid=1&id=252
- 通譯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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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