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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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院受理之民刑事案件之錄音帶於確定後三十日後,由各股承辦書記官通知檔案室彙送總務科消音及倒帶以備再次使用 (彙送時以十捲為單位綑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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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第5條,該院受理的民刑事案件錄音帶在確定案件後的30天內,由各股的書記官通知檔案室進行消音和倒帶,以備再次使用。這條規定確保了錄音帶的保存和再利用,以便在需要時能夠重新播放案件的錄音訊息。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帶管理要點
- 刑事案件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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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