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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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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案件裁定確定後,應即移送執行,但標的較大且有緊迫情形者,應於送達後即時移送執行。執行案件,在債務人未有合法原因,足以阻卻強制執行前,不得任意延緩或停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項要點規定,在違章案件裁定確定後,應立即移送執行。如果標的較大且有緊迫情形,則應在送達後立即移送執行。在執行案件中,除非債務人有合法原因足以阻攔強制執行,否則不得任意延遲或停止強制執行。例如,如果某違章案件的裁定確定後,法院將其移送給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不能無故延遲或停止執行程序,除非他有合法的原因來阻撓執行。

  • 送達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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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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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12 條規定:「違章案件裁定確定後,應即移送執行,但標的較大且有緊迫情形者,應於送達後即時移送執行。執行案件,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