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情形,應由書記官依法作成筆錄送閱,其有礙難執行之處,應隨時以文書報告法官核辦。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得知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13 條規定,執行情形應由書記官依法作成筆錄送閱,且如果有任何阻礙執行的情況,應立即以文書向法官報告核辦。 其中參考的資料是:鍾慧芳著,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實務處理解析,載於司法院研究年報第九輯上冊第九八九頁。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執行情形能夠被紀錄下來,並提供給法官審查。如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任何困難或阻礙,書記官應該立即以文書形式向法官報告,以便法官核辦相關事宜。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與該法條的關聯性,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應用上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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