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每組每月以辦結一百五十件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收案多寡而調整。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14條規定,執行案件的原則是每組每月要辦結一百五十件,但可根據實際收案的多寡進行調整。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審判統計資料,各地方法院財務法庭在執行案件時需要遵守這項規定,以確保案件能夠按時處理和進行進度管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