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屆月終,承辦書記官應將報結卷宗,連同辦理情形月報表送請法官核閱,並另以月報表分送庭長及有關科室一份,俾便查考。
每屆月底,承辦書記官應將已處理完畢的卷宗彙報,包括辦理情形的月報表,送交給法官核閱。並且還需另外將月報表分送給庭長和相關科室,以供查考。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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