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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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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法庭書記官中以一人兼科長,秉承庭長之命,監督書記官以下人員並協辦其他行政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4條,規定財務法庭的書記官中,可以指派一人同時擔任科長的職務,負責執行庭長的指示、監督書記官以下的人員,並協助處理其他行政事務。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4條 範例:例如,某財務法庭書記官被指派為科長,他必須聽從庭長的指示並監督其他書記官的工作,同時還需要協助處理該法庭的行政事務。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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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4 條規定:「財務法庭書記官中以一人兼科長,秉承庭長之命,監督書記官以下人員並協辦其他行政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