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庭書記官中以一人兼科長,秉承庭長之命,監督書記官以下人員並協辦其他行政事務。
台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4條,規定財務法庭的書記官中,可以指派一人同時擔任科長的職務,負責執行庭長的指示、監督書記官以下的人員,並協助處理其他行政事務。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4條 範例:例如,某財務法庭書記官被指派為科長,他必須聽從庭長的指示並監督其他書記官的工作,同時還需要協助處理該法庭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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