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庭法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之事務分配,由庭長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5 條,在財務法庭中,財務法庭法官、書記官、通譯、執達員、錄事的事務分配是由庭長根據實際需求進行決定的。根據我的專業知識,我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來解釋這個條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