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庭例行文稿之核閱,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但重要行政文稿及關於稅額或執行標的價額在新臺幣貳佰萬元以上者,應送院長核閱。 前項金額,院轄地方法院得提高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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