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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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重大刑事案件於宣判後,應由法院發言人主動發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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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第 13 條規定,重大刑事案件在宣判後,法院應由發言人主動發布消息。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時,需要有一名指定的發言人負責發布相關消息,以保持透明度並向大眾提供必要的資訊。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公眾能夠及時瞭解案件的結果和相關信息,並增加司法透明度。 參考資料:「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第 13 條
- 刑事案件名詞
- 宣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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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