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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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各法院院長及庭長應加強重大刑事案件進度之管制考核,並得將經過一年仍未審理終結之該案件提前列管,隨時督促研考單位以書面通知承辦法官密切配合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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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第12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的院長和庭長應該加強對重大刑事案件進度的管制考核。此外,如果一年內仍未結束審理的該案件,他們可以提前將該案件列入管制名單,並通知承辦法官密切遵守重大刑事案件的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根據資料,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重大刑事案件得以迅速處理,以便達到公正和迅速審判的目的。
- 刑事案件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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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