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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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辦理重大刑事案件上訴維持率在各法院刑事案件平均維持率以上者,年終考績,得酌予承辦法官加分。 前項之加分標準,由各法院酌情自行訂定之。於年終由院長提交年度考績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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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第 11 條,十一 辦理重大刑事案件上訴維持率在各法院刑事案件平均維持率以上者,年終考績,得酌予承辦法官加分。前項之加分標準由各法院自行訂定,並由院長提交年度考績委員會辦理。 這條法條的內容指出,對於負責處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官而言,如果其上訴維持率高於該法院刑事案件平均維持率,則可以在年終考績中獲得額外加分的機會。 具體加分標準由各法院自行訂定,並由院長提交年度考績委員會來處理。
- 刑事案件名詞
- 上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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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