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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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刑事科於收案後應立即報告輪值分案庭長審查核定後,由其監督迅速分交重大刑事案件專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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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第3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在收到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後,刑事科應立即報告給輪值分案庭長審查核定,核定後由該庭長監督迅速將案件交給重大刑事案件專庭辦理。 這一條的實施目的是為了確保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能夠得到快速的處理,以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輪值分案庭長的審查核定和監督的作用是為了確保案件能夠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並且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結案。重大刑事案件專庭的成立和負責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職責,則是為了確保專業且專注的辦案,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妥善處理。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第3條
- 刑事案件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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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