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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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紀錄科收受重大刑事案件,應當日分案。下午收案,當日不及分案者,至遲應於翌日上午分案,卷宗採用黃色封面,其發回更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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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第2條規定,當刑事紀錄科收到重大刑事案件時,應當當天進行案件的分案工作。如果下午收到案件,則至少在翌日上午前要完成分案工作。這些案件的卷宗應該使用黃色封面,如果需要發回更審,則封面顏色也是黃色。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download/p03_pdf/CODED/1061101403C1.PDF
- 刑事案件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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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