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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4.01

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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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院為使行政單位密切配合刑事庭對於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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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紀錄科收受重大刑事案件,應當日分案。下午收案,當日不及分案者,至遲應於翌日上午分案,卷宗採用黃色封面,其發回更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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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刑事紀錄科及各股對於有關重大刑事案件之書類文件移送處理時,一律使用紅色之專用公文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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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科室對於以紅色專用公文夾送來之有關重大刑事案件之一切書類、文件,應以特急件,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即時處理,並於處理後親自或督促工友即刻遞送,不得延擱。 (二)刑事紀錄科各股書記官於收到分受重大刑事案件卷宗後,應即時送請法官定期轉交錄事於當日開發傳票,對於其他文件亦應即時送閱,依照批示處理,追蹤依限完成。 (三)統計室登記資料人員,對於送掛結之重大刑事案件裁判原本應隨到隨辦,並立即命工友轉送裁判正本製作人員製作。 (四)裁判正本製作人員對於送來製作之裁判原本,應於當日製作完畢,必要時應加班辦理,送還承辦書記官校對付印。判決正本書記官至遲應於宣示後五日內派專人送達當事人。 (五)監印人員對於送用印文件應隨到隨辦並於用印後立即命工友交還承辦書記官或錄事。 (六)收發室對於各法院移送黃色卷面之重大刑事案件案卷,應隨時點收掛號後即送刑事紀錄科分案人員簽收。對於應掛發之文件亦應隨時辦畢,立即退稿。 (七)有關重大刑事案件申送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署之案卷(黃色卷宗),應指派專人逕送其收發室簽收。 (八)法警室收到應送達之訴訟文件,應即日派警送達,並於當日將送達證書繳還,對於提押票回證,亦應於當日取回送交承辦書記官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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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當事人之裁判正本或簽辯書繕本或上訴書繕本一律均由法警長指定專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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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未規定者,均依司法院頒發之「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結注意事項」及本院頒發之『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貫徹實施「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方案』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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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所必需之交通費、加班誤餐費及其他費用准予實支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4.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