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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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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科室對於以紅色專用公文夾送來之有關重大刑事案件之一切書類、文件,應以特急件,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即時處理,並於處理後親自或督促工友即刻遞送,不得延擱。 (二)刑事紀錄科各股書記官於收到分受重大刑事案件卷宗後,應即時送請法官定期轉交錄事於當日開發傳票,對於其他文件亦應即時送閱,依照批示處理,追蹤依限完成。 (三)統計室登記資料人員,對於送掛結之重大刑事案件裁判原本應隨到隨辦,並立即命工友轉送裁判正本製作人員製作。 (四)裁判正本製作人員對於送來製作之裁判原本,應於當日製作完畢,必要時應加班辦理,送還承辦書記官校對付印。判決正本書記官至遲應於宣示後五日內派專人送達當事人。 (五)監印人員對於送用印文件應隨到隨辦並於用印後立即命工友交還承辦書記官或錄事。 (六)收發室對於各法院移送黃色卷面之重大刑事案件案卷,應隨時點收掛號後即送刑事紀錄科分案人員簽收。對於應掛發之文件亦應隨時辦畢,立即退稿。 (七)有關重大刑事案件申送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署之案卷(黃色卷宗),應指派專人逕送其收發室簽收。 (八)法警室收到應送達之訴訟文件,應即日派警送達,並於當日將送達證書繳還,對於提押票回證,亦應於當日取回送交承辦書記官簽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這是一個內部的行政規定,針對法院處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各項事務進行了具體的要求和指引。第4條共提到了八項規定,針對不同科室的工作內容和流程進行了明確的分工和指示。以下是針對每一項規定的解釋: (一)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即時處理,並於處理後親自或督促工友即刻遞送,不得延擱 解釋:此規定要求各科室的承辦人員應立即處理相關文件,並在處理完成後親自或監督工友立即遞送,不能延擱,以確保處理速度和效率。 (二)刑事紀錄科各股書記官於收到分受重大刑事案件卷宗後,應即時送請法官定期轉交錄事於當日開發傳票,對於其他文件亦應即時送閱,依照批示處理,追蹤依限完成 解釋:此規定要求刑事紀錄科的書記官在收到重大刑事案件的卷宗後應立即送交給法官定期審核,開發傳票的工作應在當日完成,對於其他文件也應立即閱覽並按照指示進行處理,並按時完成追蹤工作。 (三)統計室登記資料人員,對於送掛結之重大刑事案件裁判原本應隨到隨辦,並立即命工友轉送裁判正本製作人員製作 解釋:此規定要求統計室的登記資料人員對於送掛結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原本,應立即隨到隨辦,並命令工友立即轉交給裁判正本製作人員進行製作。 (四)裁判正本製作人員對於送來製作之裁判原本,應於當日製作完畢,必要時應加班辦理,送還承辦書記官校對付印。判決正本書記官至遲應於宣示後五日內派專人送達當事人 解釋:此規定要求裁判正本製作人員對於送來製作的裁判原本,應當在當天完成製作,如果有必要,應當加班處理,並送還承辦書記官核對和打印。判決正本書記官應在宣示判決後的五天內派專人送達給當事人。 (五)監印人員對於送用印文件應隨到隨辦並於用印後立即命工友交還承辦書記官或錄事 解釋:此規定要求監印人員對於需要印刷的文件應當立即跟隨並且在印刷後立即命令工友將其交還給承辦書記官或錄事員。 (六)收發室對於各法院移送黃色卷面之重大刑事案件案卷,應隨時點收掛號後即送刑事紀錄科分案人員簽收。對於應掛發之文件亦應隨時辦畢,立即退稿 解釋:此規定要求收發室對於其他法院移送的重大刑事案件卷宗應隨時點收並在掛號後立即送給刑事紀錄科的分案人員簽收。對於需要掛發的文件也應隨時處理並立即退稿。 (七)有關重大刑事案件申送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署之案卷(黃色卷宗),應指派專人逕送其收發室簽收 解釋:此規定要求對於有關重大刑事案件申請送達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署的案卷(黃色卷宗),應該指派專人立即送到收發室進行簽收。 (八)法警室收到應送達之訴訟文件,應即日派警送達,並於當日將送達證書繳還,對於提押票回證,亦應於當日取回送交承辦書記官簽收 解釋:此規定要求法警室在收到應送達的訴訟文件後,應當立即派警送達,並且在當天將送達證書繳還,並且對於提押票的回證也應在當天取回並送交給承辦書記官簽收。

  • 刑事案件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錄事名詞
  • 傳票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押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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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各科室對於以紅色專用公文夾送來之有關重大刑事案件之一切書類、文件,應以特急件,依左列規定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單位配合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處理事務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