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以下簡稱各法院)視案件之繁簡,得設置專庭或指定二人以上之專人辦理下列案件: (一)刑法妨害商標案件。 (二)違反商標法案件。 (三)其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 第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