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收刑事案件未分案前訊問在押被告輪值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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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逕為釋放之處分均由該輪值庭合議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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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新收刑事案件未分案前訊問在押被告輪值要點第2條規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逕為釋放之處分均由該輪值庭合議裁定。根據此規定,當收到新的刑事案件並未進行分案之前,如果需要對在押被告做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逕為釋放等處分,該輪值庭需要進行合議裁定。 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部門轉診分案辦事細則(適用於各種L條) 2. 刑事訴訟法 (最新版本) 範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的規定,當收到新的刑事案件時,法院需要進行案件分案。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部門轉診分案辦事細則的規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逕為釋放等處分在案件未分案前由該輪值庭合議裁定。例如,如果在押被告要求負擔保釋金,該庭會合議討論並裁定是否同意被告負擔保釋金。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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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