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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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各地方報院對參與輔導工作之學生,應發給輔導工作證件 (如附件) 以利工作之執行,並得酌發交通費。 附件: ┌───────────────────────┐ │┌─────────────────────┐│ ││ ┌───┐ ││ ││ │ 貼 │ 院法方地 灣臺 ││ ││ │ 照 │ ││ ││ │ 片 │ 證作工導輔年少與參生學專大 ││ ││ └───┘ ││ ││ ____________:校院讀就 ││ ││ ________:號編 ____________:名 姓 ││ ││ 月 年 國民至月 年 國民自:間期教育 ││ ││ ││ │└─────────────────────┘│ └───────────────────────┘ 一 參與輔導工作之大專學生可憑證訪視少年家庭或與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學校、醫院、少年福利機構聯繫,或請求為必要之協助。 二 本證除證明該大專學生參與本院少年輔導工作之身分外,不作他用。 三 本證有效期間屆滿應繳回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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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上訴法條,資料中並未包含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 14 條 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該法條進行釋義。
- 少年名詞
- 自治團體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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