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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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實施方案有關事項及必要費用,除編列預算外,得由地方法院洽請熱心人士、社會團體及有關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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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第16條,地方法院除了編列預算外,還可以向熱心人士、社會團體和相關機關尋求協助。這意味著地方法院可以邀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以及其他有志於參與少年輔導工作的人士、組織或機構來提供協助。這些協助可能包括提供專業知識、人力支持、資源提供或其他形式的援助,以確保實施該方案的順利進行。具體的洽談內容、協助方式和費用安排可根據實際需求進行商討和安排。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洽請大專院校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實施方案 - 地方法院相關文件和通知
- 必要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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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