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頒發司法警察人員獎品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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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警察人員協助法院或接受法官之指揮或命令辦理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績效卓著者,得發給獎品: (一)協助法院緝捕審判中脫逃之重要人犯歸案。 (二)協助法院防範審判中重要人犯脫逃。 (三)防護法院審判人員安全。 (四)協助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執行提解人犯、法庭警衛,使審判程序順利完成。 (五)協助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蒐集重要犯罪證據。 (六)執行法官指揮命令辦理刑事案件因公受傷亡。 (七)緝獲法院通緝或命拘提之人犯。 (八)其他執行經法院指定辦理之特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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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頒發司法警察人員獎品實施要點第2條,司法警察人員在協助法院或接受法官指揮或命令辦理刑事案件時,若達到以下情形之一,且績效卓著,則可獲得獎品: 1. 協助法院緝捕審判中脫逃之重要人犯歸案。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 司法警察每年獎勵資訊公告表 2. 協助法院防範審判中重要人犯脫逃。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 司法警察每年獎勵資訊公告表 3. 防護法院審判人員安全。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司法警察每年獎勵資訊公告表 4. 協助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執行提解人犯、法庭警衛,使審判程序順利完成。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司法警察每年獎勵資訊公告表 5. 協助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蒐集重要犯罪證據。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 司法警察每年獎勵資訊公告表 6. 執行法官指揮命令辦理刑事案件因公受傷亡。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司法警察每年獎勵資訊公告表 7. 緝獲法院通緝或命拘提之人犯。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司法警察每年獎勵資訊公告表 8. 其他執行經法院指定辦理之特定事務。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司法警察每年獎勵資訊公告表
- 司法警察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證據名詞
- 通緝名詞
- 拘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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