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高等法院為達成執行國家刑罰權之目的,鼓勵司法警察人員協助法院或接受法官之指揮或命令辦理刑事案件,除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予以獎勵外,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6.15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頒發司法警察人員獎品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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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警察人員協助法院或接受法官之指揮或命令辦理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績效卓著者,得發給獎品:
(一)協助法院緝捕審判中脫逃之重要人犯歸案。
(二)協助法院防範審判中重要人犯脫逃。
(三)防護法院審判人員安全。
(四)協助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執行提解人犯、法庭警衛,使審判程序順利完成。
(五)協助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蒐集重要犯罪證據。
(六)執行法官指揮命令辦理刑事案件因公受傷亡。
(七)緝獲法院通緝或命拘提之人犯。
(八)其他執行經法院指定辦理之特定事務。
三、前點司法警察人員包括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設置之法警在內。
四、人民提供線索或對第二點任務之執行有重大貢獻者,亦得酌發獎品。
五、依本要點獎品之發給,視個案情節與具體事實定之;其發給價額亦同。
六、依本要點發給之獎品,由臺灣高等法院統一編列預算,各所屬法院遇有合於本要點規定發給獎品事件,應敘述事實經過,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核發之。
七、對於特殊重大刑事案件獎品之發給,為資表揚起見,得由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以院長名義頒發之。
八、臺灣高等法院依本要點就個案核定頒發獎品,應逐案陳報司法院核備,其於年度綜合司法警察人員協助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著有成績頒發者,得一次報請司法院核備。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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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頒發司法警察人員獎品實施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6.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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