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協議紀錄(格式如附件八)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機關印信。
根據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條規定,協議紀錄應按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要求詳細記載,並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該機關的印章。 例如,如果兩造在協議過程中達成協議,協議紀錄應記載以下事項:協議的處所、日期、參與協議的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的代表人或指定代理人、案件的案由、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的金額或恢復原狀的內容、賠償義務機關的意見、法律上有權表示意見的相關人員的意見、其他重要事項以及協議的結果。 參考資料: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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