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七),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成立協議前,應報經院長核定。
根據上述法規,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規定如下: 十、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七),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成立協議前,應報經院長核定。 根據該條規定,當協議進行時,如果需要更多專業知識或意見,法院可以聯繫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人出席並陳述意見。這些意見應基於調查所獲得的證據,以確定責任的範圍。然而,在決定賠償金額之前,必須報經院長核准。 一個相關的例子可以在司法院網站上找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研究指揮官對裁定處分不服時,他可以提起上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需要聯繫鑑識專家,以確定指揮官的責任範圍。只有在鑑識人確認不會影響裁定補償金額時,法院才能對協議進行核准。 資料來源: 1. 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 正式參照上文提供之「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https://jirs.judicial.gov.tw/spp/dotCMS/6c4d3e92-05ac-49de-a018-7410f6925697.html) 2. 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調解案例專區” - 相關案例參考(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c&pt=N&id=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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