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院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責任詳加分析、研究。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或就有關事項有特別知識者鑑定。
根據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法院在協議前應蒐集證據,對賠償責任進行詳細分析和研究。若有必要,法院可以洽請有關機關或具有特別知識的人士進行鑑定。 比如,如果在某個懲戒案件中,出現了對於蒐集的證據材料的應用或解釋上的爭議,法院可以依據該條規定,洽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鑑定,以幫助法院對賠償責任進行準確的評估和裁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