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他事務人員由書記廳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委員會相關事務。
根據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的內容,當法院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小組進行審議。該小組由五位委員組成,由法院院長指派本院的法官兼任,其中一人被指定為主任委員。其他相關事務人員則由書記廳的人員兼任,並受主任委員的指揮處理該小組的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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