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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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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他事務人員由書記廳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委員會相關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的內容,當法院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小組進行審議。該小組由五位委員組成,由法院院長指派本院的法官兼任,其中一人被指定為主任委員。其他相關事務人員則由書記廳的人員兼任,並受主任委員的指揮處理該小組的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 相關規定

  • 國家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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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院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