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他事務人員由書記廳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委員會相關事務。
二、本院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院長指派本院法官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他事務人員由書記廳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委員會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