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事項。 (二)關於本院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三)關於本院求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四)其他與本院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3條列舉了國家賠償事件小組的職掌,包括了調查、協議事項、訴訟事項、核議事項等。根據上述情報,我們可以得知該條款主要在討論國家賠償事件小組的職掌範圍。 然而,缺乏具體的範例來解釋這些職掌內容,或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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