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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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求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院長核准後,不經審議,於收受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逕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格式如附件四)、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一)非賠償義務機關。 (二)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三)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四)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重行請求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六)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