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請求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院長核准後,不經審議,於收受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逕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格式如附件四)、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一)非賠償義務機關。 (二)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三)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四)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重行請求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六)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根據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6條,如果請求賠償事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經簽請院長核准後,可以在收受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拒絕賠償,敘明拒絕賠償的理由,並可以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或採取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1. 非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對象不是具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2. 請求權人並非受有損害的人:請求賠償的人並非在該事件中受到損害的人。 3. 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請求賠償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式,無法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後逾期未補正。 4. 同一事件重複請求賠償:在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再次提出相同事件的賠償請求。 5. 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已經超過法定時效。 6.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根據法律,請求賠償的事實顯示是不合理的。 這是六種情形,如果案件符合其中一種情形,法院可以在三十天內進行書面拒絕賠償或轉交其他機關處理。這些情形都可以在收到賠償請求書之後敘明拒絕賠償的理由。例如,如果請求賠償的對象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請求賠償的人不是受到損害的人,法院可以拒絕賠償。另外,如果請求賠償的程序不合法定程式,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或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已經時效消滅,法院也可以拒絕賠償。最後,如果根據法律事實無理由請求賠償,法院也可以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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