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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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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院得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所提之法律問題或各法院
裁判
所持之不同法律見解,交付第二點之法律座談會討論。 前項研討結論,應依第四點第二項及第六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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