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7 條
七、司法院得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所提之法律問題或各法院裁判所持之不同法律見解,交付第二點之法律座談會討論。 前項研討結論,應依第四點第二項及第六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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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第7條,司法院具有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所提之法律問題或各法院裁判所持之不同法律見解,提交給法律座談會進行討論的權力。根據第四點第二項及第六點規定,對於法律座談會的研討結論應進行相應的辦理。 参考资料: 依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司法院有權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所提之法律問題或各法院裁判所持之不同法律見解提交給法律座談會進行討論。其中,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1項、「法定提案義務」的規定,提案庭應依據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作出確定之終局裁判,成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先前裁判」,各審判庭對於受理之案件,除非擬對於採取大法庭裁定見解之先前裁判表示不同之法律見解,再行開啟徵詢、向大法庭提案等程序,否則應採取與先前裁判相同之見解,這有助於確保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之間(橫向)法律見解的一致性。同時,通過審級制度,下級審法院對於該項統一之法律見解,也應當遵循,由此達成縱向法律見解的統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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