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司法院得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所提之法律問題或各法院裁判所持之不同法律見解,交付第二點之法律座談會討論。 前項研討結論,應依第四點第二項及第六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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