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本院財務收支,應依法定預算嚴密控制,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物品之增減保管移轉,應依規定程序切實查核,其與預算計畫不合者,並應依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了司法院財務收支的控制和查核程序。根據該條款,司法院在處理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移轉以及財產物品的增減保管移轉時,應按照法定預算的規定嚴密控制,並按照相關法令的程序進行切實查核。如果有與預算計畫不一致的情況,則應根據會計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進一步處理。 相關法令: - 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財務單位應定期舉辦座談會,由會計長報告公司或組織的財務狀況,公司或組織管理者應參與座談會並提供必要資料,以該單位的需求調整財務政策。 - 會計法第九十一條:各中央政府附屬學校應設置會計監察員,對學校財務進行監察,並出具財務報告。 範例: 根據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規定,如果司法院在出納保管移轉或財產物品增減保管移轉的過程中發現與預算計畫不一致的情況,應進行進一步的核查和調整。例如,如果司法院在出納過程中發現有款項未按照預算計畫進行支出,會計處應該根據會計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這一情況,並調整財務政策以符合預算計畫。
- 核名詞
- 第九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