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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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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終了後,本院及所屬機關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決算法及中央政府決算編製辦法各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12條規定,年度終了後,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的決算編製應按照決算法和中央政府決算編製辦法的各項規定進行。根據這些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編製決算時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政府指引,確保決算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例如,中央政府決算編製辦法可能規定了編製決算的時間表和程序,以及相關的資料要求等。這些規定旨在提高決算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保障財務資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決算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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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年度終了後,本院及所屬機關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決算法及中央政府決算編製辦法各項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